1 总则
1.0.1 为了合理设计无线联网火灾报警系统,保证施工质量,规范验收和维护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等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未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安装的无线联网火灾报警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生产和贮存场所。
1.0.3 无线联网火灾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并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无线联网火灾报警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无线联网火灾报警系统 fire alarm system in wireless networking
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相关设备和平台全部或部分通过无线通信联接方式组成的火灾监测预警系统,通常由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独立式感温火灾探测报警器、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中继装置、收发装置、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消火栓及消防给水系统状态监测等现场设备,以及家用火灾安全系统、现场端平台和远端管理平台等全部或部分组成。
2.0.2 收发装置 Collection and Transmission Device
可专门设置在无线联网火灾报警系统中,用于收集并转发现场保护区域相关各报警触发器件(或家用火灾安全系统)和控制输出设备与平台之间信息的装置。
2.0.3 现场端平台 On-site Platform
在现场保护区域直接或间接接收和处理各设备相关信息,进行火警确认和报警处置的管理平台。
2.0.4 远端管理平台 Remote Management Platform
远端接收和处理各无线联网火灾报警系统相关信息,并进行综合管理的平台,包括制造商远端管理平台和中心级远端管理平台。
3 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无线联网火灾报警系统按组网架构可分为直接接入型系统和汇总接入型系统。其中,直接接入型系统的现场设备不经收发装置即可直接与平台通信联接,汇总接入型系统的现场设备通过收发装置与平台通信联接。
3.1.2 系统类型的选择应根据保护对象特点和用户需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无线网络信号覆盖良好的场所宜选择直接接入型系统,公共无线网络信号覆盖欠佳且不常有人滞留的场所可选择具有自组网模式的直接接入型系统;
2 保护对象在自建网络有效通信范围内且分布相对集中的场所可选择汇总接入型系统。
3.1.3 系统设备应选择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有关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
3.1.4 不同制造商的系统设备如果需要配接,系统设备之间、设备与平台之间的接口与协议应保证兼容性。
3.1.5 系统无线通信网络不应与信号覆盖范围内的其他既有网络之间产生相互干扰。
3.1.6 系统设备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无线屏蔽及其他影响设备工作的环境附近。
3.1.7 系统无线设备之间需要直接通信时,两者设置间距应在有效通信距离内,且不应大于额定通信距离的 75%。
3.1.8 汇总接入型系统中,收发装置的接收与转发节点数不应超过 1600 点,且应留有额定容量 10%的余量。
3.2 现场端平台的设计
3.2.1 现场端平台应具有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电气火灾预警、燃气泄漏预警、相关消防设施监管、消防安全风险评估等全部或部分功能,并应与远端管理平台共享信息与数据。
3.2.2 现场端平台应具有运行统计、用户资料、设备注释等信息显示功能和火灾预警、报警、故障指示功能。
3.2.3 现场端平台宜具有设备异常耗电、无线网络信号质量降低的监测功能。
3.2.4 现场端平台的操作权限配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操作权限应结合管理模式进行分级分区配置;
2 日志应禁止删除;
3 通过现场端平台、远端管理平台或移动终端 APP 实施的远程消音操作权限,仅能分配给业主、防火责任人,或由业主授权的其他注册用户。
3.2.5 报警触发装置发出火灾预警/报警信号时,现场端平台宜在 30s 内发出指示,最长时间不应超过60s。
3.2.6 现场端平台应在现场设备上报火警时,向本场所防火责任人以及火警部位的用户通过语音电话、短信两种方式进行通知,并告知其尽快进行火警确认。在现场设备发生故障时,现场端平台应向防火责任人及故障部位的用户进行短信或移动终端 APP 通知。移动终端 APP 显示相关信息的滞后时间不应大于5s。
3.2.7 系统设置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等需要联动控制的相关设备时,现场端平台收到火警确认信息或相邻两个独立的报警触发装置报警信号后,应在 10s 内启动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等需要联动控制的相关设备。
3.2.8 系统设备发生以下故障时,现场端平台应在 100s 内发出指示信息:
1 报警器主体故障;
2 报警器主体脱离底座的摘除故障;
3 报警器主体部分与无线传输部分失联故障;
4 报警器、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收发装置和中继装置等组件电源的电池故障或主电故障;
5 中继装置与收发装置之间的通信故障;
6 收发装置与现场端平台之间的通信故障。
3.2.9 直接接入型系统的报警触发装置、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与现场端平台之间,汇总接入型系统的报警触发装置、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与收发装置之间发生离线故障时,现场端平台应在 24 h 内发出指示。
3.2.10 汇总接入型系统中,保护对象内现场设备点数不大于 200 点时,现场端平台可用无线火灾报警控制器替代。
3.2.11 当现场端平台与其他监控系统平台合用时,在有新的火警或故障报警的情况下,现场端平台的显示界面应能自动切换至无线联网火灾报警监控界面。
3.3 系统设备的选择
3.3.1 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宜选择具有语音提示功能的产品。
3.3.2 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设置在不便直接操作报警器消音复位按键的场所时,应选择具有遥控消音复位方式的产品;
2 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设置在可能丢失的场所时,宜选择具有感知底座脱落的疑似丢失报警功能的产品;
3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设置在可能受烹调油烟影响的部位时,宜选择具有抗烹调油烟干扰性能的产品;
4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设置在可能受粉尘影响的部位时,宜选择具有抗粉尘误报与报脏功能的产品;
5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设置在蚊虫较多的场所时,宜选择可防止直径为(0.6±0.05mm)的球形物体侵入探测室的产品;
6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设置在远程火灾确认不便的区域或部位时,宜选择具有图像信息采集传输功能的产品;
7 独立式感温火灾探测报警器设置在烹饪场所时宜选择具备 S 型响应性能的产品。
3.3.3 测量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宜选择开合式结构型式的产品。
3.4 系统设备的设置
3.4.1 现场端平台显示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场端平台显示设备应设置在保护对象的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班的场所;
2 系统覆盖范围较大或距离较远时,应结合微型消防站部署情况在有人值班的场所设置现场端平台显示设备或无线火灾报警控制器。
3.4.2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宜设置在无线网络信号良好的区域,避免设置在角落或夹层。
3.4.3 厨房等烹饪部位应设置独立式感温火灾探测报警器和/或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设置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时,宜设置可与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联动的燃气关断装置。
3.4.4 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宜设置可视监控系统,室内场所还应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3.4.5 对于有听觉、视觉障碍等特殊人群居住活动的场所,宜在床铺设置振动提醒器,在卧室门口安装火灾光警报器或带语音功能的声报警器。
3.4.6 汇总接入型系统中收发装置和中继装置的天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天线周围应视野开阔,无障碍阻挡;
2 天线设置应避免大功率电台和频率相近无线电设备的干扰;
3 室外天线的设置应远离连续树木群;
4 天线主瓣方向应指向相应现场设备的安装区域,现场设备安装部位集中时宜选择高增益定向天线。
3.4.7 汇总接入型系统中室外收发装置和中继装置应采取防雷措施,并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的相关规定。
3.4.8 现场设备的设置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中对应产品的设置有关规定。
3.5 系统设备的供电
3.5.1 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收发装置和中继装置的供电应满足下列规定:
1 供电方式应采用外部电源供电,且配有备用电池;
2 对于市电电力供应正常的场所,备用电池的容量应保证设备正常监视状态工作 8.0h 后,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发出报警信号至少能保持 30min,收发装置和中继装置在 10 只报警器(少于 10 只时为全部数量报警器)处于火灾报警状态下至少工作 30min;
3 对于市电电力供应不佳的场所,备用电池的容量应根据电力供应保障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更大的容量参数。
3.5.2 引接市电困难且日照充足的场所,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收发装置、中继装置可采用太阳能供电作为外部主电,并满足下列规定:
1 太阳能蓄电池的容量应按当地最大连续无日照时长、日耗电量、蓄电池自损耗系数等参数进行计算配置;
2 设置太阳能电池板的部位宜满足冬至日全天有 3h 以上日照不受遮挡的要求。
3.5.3 现场端平台的计算机及其显示设备应设置交流电源和蓄电池备用电源,其中蓄电池备用电源应采用 UPS 电源装置或消防设备应急电源,且其容量应保证至少连续工作 8.5h。
3.6 典型场所应用系统
3.6.1 “九小场所”应用系统的设计除满足本标准第 3.1 节~3.5 节相关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具有电气火灾危险性的场所应设置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和超负荷用电的房间或部位,宜选择具有电流监测或限流功能的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产品,现场端平台宜具有用户相关部位用电参数监测的功能;
2 在有人值班的场所,宜在值班室设置现场端平台显示设备或无线火灾报警控制器;
3 在建筑内禁止安排人员住宿的部位,宜设置具有人体探测功能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4 在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
5 “九小场所”相对集中的区域,宜设置消防通道监控设备和室内消火栓水压监测设备。
3.6.2 合用场所应用系统的设计除满足本标准第 3.1 节~3.5 节相关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疏散走道、住宿部位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房间、疏散楼梯的顶部应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2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或火灾警报装置的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 15dB;
3 在建筑内禁止安排人员住宿的部位,宜设置具有人体探测功能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3.6.3 家庭住宅应用系统的设计除满足本标准第 3.1 节~3.5 节相关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应在物业值班室或消防控制室设置现场端平台显示设备;
2 系统宜选择具有感知底座脱落的疑似丢失报警功能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产品;
3 住宅建筑的卧室、厨房及公共部位现场设备的选择与设置尚应符合 GB 50116 的相关规定。
3.6.4 历史文化古镇应用系统的设计除满足本标准第 3.1 节~3.5 节相关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选择的设备应适应当地自然环境条件;
2 文物保护单位场所应结合消防点或消防控制室设置现场端平台显示设备;
3 消防给水管网应设置末端水压监测装置,消防水池和利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场所应设置水位监测装置。
4 具有电气火灾危险性的文物建筑等场所应设置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5 现场端平台应在确认火灾后启动消防分区内相关的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
4 施工
4.1 一般规定
4.1.1 系统施工前应具备设备布置平面图、系统图以及其他必要的技术文件。
4.1.2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和设计变更记录。
4.1.3 施工过程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对系统的安装质量进行全数检查。
4.1.4 进行现场安装与调试时应配置信号强度测试设备。
4.1.5 对于有装饰性和原真性要求的场所,安装和调试时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4.1.6 系统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可同步进行。现场端平台及汇总接入型系统的收发装置宜优先进行安装和调试。
4.1.7 系统调试时应对系统设备全数进行调试。
4.1.8 除本标准要求外,系统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应满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对应产品的相关要求。
4.2 进场检验
4.2.1 系统设备、材料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有清单、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检验报告及认证产品的认证报告等文件。
4.2.2 系统设备应是通过检验的产品,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及配备的电池等配件应与检验报告一致,电池应保证使用有效期。
4.2.3 系统设备及配件表面应无明显划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部位应无松动,电池应无漏液。
4.2.4 系统设备及配件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4.3 安装
4.3.1 现场端平台显示设备安装在墙上时,其主显示屏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 1.3m~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 0.5m ,显示设备正面无障碍距离或火灾报警控制器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4.3.2 汇总接入型系统的收发装置、中继装置应安装在不燃或难燃材料上,在建筑物内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 2.2m,天线周围 1m 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且收发装置和中继装置的天线方向设置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相关要求。
4.3.3 在可能的无线信号不利点安装设备时,应利用信号强度测试设备检查安装部位的无线网络信号质量情况,且测试点与拟安装点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 20cm,拟安装点的现场网络信号强度质量情况应高于设备无线信号接收灵敏度,并宜留有至少10dB 的裕量。
4.3.4 仅内部电池供电的系统设备应安装牢固,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且不得随意更换位置;具有外部接线孔的系统设备安装时接线孔应朝下安装。
4.3.5 无源类消防设施状态监测设备应根据不同消防设施的特点采取相应的防水、防尘、防破坏措施。
4.4 调试
4.4.1 系统调试的准备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应具备本标准第 4.1.1 ~ 4.1.2 条所列文件及调试必需的其它文件;
2 调试单位在调试前应编制调试程序,并应按照调试程序工作;
3 调试负责人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4.4.2 现场端平台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场端平台应联网运行,正常显示监控界面;
2 能够接收现场设备的上电登录、报警、故障、电池电量、网络信号质量以及心跳等信息;
3 能够向现场设备发送控制命令;
4 能够向移动终端推送信息。
4.4.3 汇总接入型系统的收发装置和中继装置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查主备电源自动转换功能;
2 能够向现场端平台转发现场设备的上电登录、报警、故障、电池电量、网络信号质量以及心跳等信息;
3 能够接收现场端平台的命令并向现场设备转发;
4 能够向现场端平台上报自身状态信息。
4.4.4 现场设备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仅内部电池供电的设备电池应保证电量不低于 80%;
2 设备上电后,在现场端平台上查看设备状态,设备应为在线状态,且平台应能显示该设备上电记录;
3 能够上报上电登录、报警、故障、电池电量、网络信号质量以及心跳等信息;
4 在现场端平台检查设备档案信息,其安装部位注释信息应完整,且与实际安装部位一致。
4.4.5 系统整体性能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连续运行 120h,实时在线率不低于 95%,无其他故障,且任一设备离线故障总时长不大于48h,可进行系统整体调试;
2 随机选择不少于 2 处保护对象,依次在每个保护对象中随机抽验火灾探测报警器 20 只(少于20只时全部抽验),使其发出火警信号,现场端平台应在 30s 内发出首警声光指示信号,并在 60s 内指示剩余火警并保持至平台手动复位,同时指示并记录火警类型、时间及注释信息且记录不受复位影响;在收到报警信息后,应能在 5s 内至少通过语音电话的方式将信息通知到终端用户,通过现场端平台或移动终端 APP 可填报火警确认或误报原因信息,平台日志应能查询到该火警确认或误报填报记录;需要控制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时,现场端平台发出控制输出命令后,应在 10s 内启动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
3 对任一系统设备按本标准 3.2.8、3.2.9 条模拟可能发生的故障,平台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指示并记录故障类型、位置和时间信息且记录不受复位影响,在收到故障报警信息后,应能在 5s 内将信息通知到终端用户,故障恢复后,平台应记录对应故障恢复时间;
4 授权用户在现场端平台或移动终端 APP 上对火警信号进行消音,火灾探测报警器应在 10s 完成相应功能,平台日志应能查询到该消音操作记录;
5 现场端平台运行统计界面显示的安装设备数量、离线设备数量、当前火警和故障信息指示应与实际情况一致;
6 通过现场端平台查询设备状态信息,应能指示被查询设备的电池电量、信号强度、最后一次状态采集时间等信息。
5 验收
5.1 一般规定
5.1.1 系统调试完成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等单位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5.1.2 系统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设计变更通知书、竣工报告;
2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3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4 系统施工过程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5 系统设备的现场设置情况记录;
6 系统调试记录;
7 系统各组件的检验报告、合格证及相关材料。
5.1.3 根据各项目对系统工程质量影响严重程度的不同,应将验收的项目划分为 A、B、C 三个类别:
1 A 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设备的选型与设计文件的符合性;
2)系统设备消防产品准入制度的符合性;
3)任一火警触发装置及任一收发装置向现场端平台的火灾报警功能;
4)现场端平台对任一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的火灾警报启动功能;
5)本标准第 4.4.5 条第 1~2 款规定性能的符合性。
2 B 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本标准第 5.1.2 条规定资料的齐全性、符合性;
2)任一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或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向现场端平台的可燃气体报警功能;
3)任一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向现场端平台的电气火灾监控报警功能。
3 其余项目均应为 C 类项目。
5.1.4 系统验收结果判定准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A 类项目不合格数量为 0、B 类项目不合格数量小于或等于 2、B 类项目不合格数量与 C 类项目不合格数量之和小于或等于检查项目数量 5%的,系统验收结果应为合格;
2 不符合本条第 1 款合格判定准则的,系统验收结果应为不合格。
5.1.5 各项验收项目中,当有不合格时,应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加倍检验。
5.2 工程验收
5.2.1 按本标准第 5.1.2 条检查验收技术文件的齐全性和符合性。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2.2 现场端平台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台显示设备的安装应符合本标准第 4.3.1 条的规定;
2 平台的功能应按本标准第 4.4.2 条的规定进行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对照技术资料和设计要求观察检查。
5.2.3 汇总接入型系统的收发装置和中继装置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置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装置安装应符合本标准第 4.3.2 条的规定;
3 装置的功能验收应按本标准第 4.4.3 条的规定进行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对照技术资料和设计要求观察检查。
5.2.4 现场设备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设备的安装应符合本标准第 4.1.7、4.3.3~4.3.5 条的规定;
3 设备的功能验收应按本标准第 4.4.4 条的规定进行检查。
检查数量:设备安装数量在200只及以下的,抽验20只,实际安装数量不足20只时应全部抽验,实际安装数量超过200只的,按不低于实际安装数量10%的比例抽验,抽验位置应按照保护对象范围内均衡分布原则进行选择,对于汇总接入型系统应保证每个收发装置联接的设备中抽样不少于上述比例和数量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技术资料和设计要求观察检查。
5.2.5 系统整体性能的验收应符合本标准第 4.4.5 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整体检查。
检验方法:模拟试验,观察检查。
6 使用维护
6.0.1 系统投入使用前,设置现场端平台的场所应具有下列信息资料:
1 系统验收合格资料;
2 保护对象的总平面图;
3 现场端平台服务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急处置预案;
4 现场端平台服务单位、保护对象单位及微型消防站的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图,包括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职、义务消防人员;
5 值班情况、消防安全检查情况及巡查情况记录;
6 无线联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现场设置情况记录;
7 系统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系统和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6.0.2 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
6.0.3 首次使用时应备份现场端平台的设备信息、消防责任人信息以及管理员等信息,之后每半年备份一次设备信息、火灾报警与故障记录信息、操作日志、信息推送记录以及运行日志等信息。
6.0.4 系统中现场端平台显示设备、收发装置及中继装置宜每周进行一次巡查。
6.0.5 系统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月应至少检查 1 次现场端平台、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故障报警以及信息推送功能;
2 每季度应至少检查 1 次汇总接入型系统所有收发装置与中继装置的信息转发功能;
3 每季度应至少检查 1 次现场端平台、收发装置和中继装置的主备电转换功能;
4 每年应至少检查 1 次家用火灾安全系统、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火灾报警功能,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监控报警功能,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和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的燃气报警功能,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的火灾警报功能,无源类消防设施状态监测设备的监管报警功能;
5 每次检查事件应在现场端平台历史记录中标记检查属性。
6.0.6 具有报脏功能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在报脏时应及时维护保养。
6.0.7 系统设备运行异常时应立即报修。
6.0.8 系统设备的维修、保养及系统产品的寿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修保养与报废》GB29837 的规定,达到寿命极限的产品应及时更换。
6.0.9 不同类型的现场设备应有不少于 1%的备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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