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常见问题解答汇编-暖通专业(2026年1月)
问题4:公共建筑采用燃气的厨房,当有可开启外窗时,是否需要设置事故通风系统?
解答:根据《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第6.3.9条第1款规定,对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公共建筑采用燃气的厨房,通常属于燃气设备密集或燃气泄漏风险较高的场所,需设置事故通风系统。

附GB50736-2012《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6.3.9 事故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事故通风量宜根据放散物的种类、安全及卫生浓度要求,按全面排风计算确定,且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2 事故通风应根据放散物的种类,设置相应的检测报警及控制系统。事故通风的手动控制装置应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分别设置;
3 放散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应设置防爆通风设备;
4 事故排风宜由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保证,当事故通风量大于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所要求的风量时,宜设置双风机或变频调速风机;但在发生事故时,必须保证事故通风要求;
5 事故排风系统室内吸风口和传感器位置应根据放散物的位置及密度合理设计;
6 事故排风的室外排风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以及邻近窗户、天窗、室门等设施的位置;
2)排风口与机械送风系统的进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当水平距离不足20m时,排风口应高出进风口,并不宜小于6m;
3)当排气中含有可燃气体时,事故通风系统排风口应远离火源30m以上,距可能火花溅落地点应大于20m;
4)排风口不应朝向室外空气动力阴影区,不宜朝向空气正压区。
【条文说明】1事故通风是保证安全生产和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的一项必要的措施。对在生活中可能突然放散有害气体的建筑,在设计中均应设置事故排风系统。有时虽然很少或没有使用,但并不等于可以不设,应以预防为主。这对防止设备、管道大量逸出有害气体(家用燃气、冷冻机房的冷冻剂泄漏等)而造成人身事故是至关重要的。需要指出的是,事故通风不包括火灾通风。关于事故通风的通风量,要保证事故发生时,控制不同种类的放散物浓度低于国家安全及卫生标准所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且换气次数不低于每小时12次。有特定要求的建筑可不受此条件限制,允许适当取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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