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预防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广东省实施办法》和《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服务机构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服务机构依据《广东省实施办法》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省级消防机构认定从而取得相应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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