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台重大火灾隐患判定规则是为了更好的量化消防安全管理,这个出发点是好的,可以指导社会面与消防监督的工作规范,规范履职与履约过程,但是我们立法与立规侧脱离了社会实践就是苦难的开始!
国家多次提出要开展“统筹发展与安全,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消防不是例外。
1、立法过高是一个消防治理的价值判断问题,什么样的消防安全是我们需要的,我们是否需要这样的价值观,是否不能容忍单位“带病生存”?如果按照这个逻辑,当下没有几个单位是一点消防毛病都没有的,最后都拉出去“枪毙”了吗?当然不可能,据新闻媒体在南京的明查暗访中,大区小区等社会单位消防控制室出现人员不足的现象,同时全国近20个省市出台“单人值班”的法律与法规来平衡这一社会矛盾。

2、为什么我们会有这个价值观,是我们政府部门、社会单位等的身份观念的问题,因为我们消防部门不能容忍单位还有消防隐患,更不能有重大隐患,消防部门恨不得让大家都“不要生活不要点灯了,做饭不要用火”,这种简单的方式没有办法从根本上治理消防,这就是消防的人生观。所以潮汕才出现国家消防督查组来了以后“猪脚被偷关门”。可能信息有所夸张,但有这样的社会传播力应该是有一定的社会基础的。
3、我们如何看待火灾?火灾是必然发生的,这是科学规律,只是发生概率问题,大小我们可以通过预防措施减少发生的风险,这是消防看待世界的基本观点,所谓的“清剿火患,地毯式排查”都是对自我力量的膨胀后的产物,客观的认识火灾是我们解决火灾问题的第一步,第一步错了,结果都会错。
哈耶克说:一个人如果不需要服从任何人,只服从法律,这个人是自由的。我们消防自由吗?否则也不会出现全国20多个省市出台的消防单人值班的法律与法规,我们的法律没有政策,基层人员都是看政策的,不看法律。
消防治理我们需要再深思,我们要反思我们的治理思想,这会导致我们每一个消防社会人的人生观发生变化,从而让价值观出现治理偏差,让我们的方法论出错,出现了火灾治理“内卷式创新”的局面,也让国家对消防的治理陷入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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